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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主体是怎样的
第三人撤销之诉主体是限于民诉法规定的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三款限定,第三人撤销之诉,即为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能够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裁判、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裁定、裁判、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管辖是怎样的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管辖规定是向原来作出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的人民法院提出。依据法律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应以债务人为被告,以受让人等为第三人。找法网提醒您,依据法律规定,债权人撤销权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第三人撤销权之诉对于起诉及受理的限定性条件是什么
第三人撤销权之诉对于起诉及受理的限定性条件包括以下六点:
1.适用主体。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管辖法院。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不适用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
3.提起时限。第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逾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予驳回。
4.提起事由。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必须符合法定的事由。
5.适用客体。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客体是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6.审理范围。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当围绕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对第三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为审查重点,围绕涉及第三人相关事项进行审理。